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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检两院发布典型案例 通过聊天软件贩卖麻精药品 被严惩 ...

2025-6-27 15:03| 来自: 互联网| 发布者: 国内小编

  6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法院、检察院打击毒品犯罪的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本报选取其中9个案例刊发。

省高院

  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 毒资不够还留下同伴当人质

  2020年8月,被告人保某林与同龄的邹某洪共谋实施毒品犯罪,并纠集比他们小9岁的被告人保某伟参与。同月13日,3人驾车从寻甸县到达瑞丽市,后保某林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准备用于运输毒品,邹某洪寻找货车欲通过货车运输毒品至昆明市。

  同月16日,保某林、保某伟携带毒资到境外购买毒品,因毒资不足,保某林安排保某伟留在境外做人质。次日凌晨,邹某洪按照保某林的安排到瑞丽市畹町镇接取毒品。当日8时许,邹某洪携带毒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前,保某林驾驶汽车在后,途经瑞丽市瑞江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邹某洪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7070.39克。2021年11月1日,保某伟在寻甸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保某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某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保某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保某林、邹某洪、保某伟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保某林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走私、贩卖大宗毒品属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被告人保某林等人向境外毒贩联系购买毒品并走私入境,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保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同时,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洪死缓刑、被告人保某伟无期徒刑,这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通过聊天软件贩卖麻精药品 两男子被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024年4月至5月,被告人秦某华通过某某聊天软件联系买家,采用“埋包”“丢包”等方式,在昆明市城区先后40余次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烟”烟弹,被告人易某辉多次受秦某华的安排向他人贩卖烟弹。5月27日,易某辉受秦某华的安排向他人贩卖烟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烟弹13颗。6月6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合川区将秦某华抓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秦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易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秦某华、易某辉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是一种非巴比妥类静脉麻醉药物,2023年10月1日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秦某华、易某辉明知烟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仍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买家,采用隐蔽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对秦某华、易某辉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麻精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切勿盲目追求新奇和刺激,自觉提高对新型毒品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加强自我保护。

  贩毒人员的“自洗钱”行为也构成犯罪

  被告人申某云在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服刑期间,又被发现其在2023年5月至7月间,先后8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23年1月至7月间,申某云为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以其女儿名义开设微信账户,先后11次收取他人支付的购毒款人民币16200元,后转移到其他账户提现使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申某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申某云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与毒品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申某云通过他人微信账户,将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转账后提现使用,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在毒品犯罪中,认定“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其目的是实现国家对毒品上下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以增强刑罚在毒品犯罪中的威慑效果,打消毒品犯罪分子“一夜暴富”的幻想,坚决让毒品犯罪分子“人财两空”。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 从严惩处

  2023年12月1日至5日,2002年出生的被告人天某多次容留未成年人甲某某等人在景洪市勐龙镇东风农场自己经营的工作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月5日,天某在其工作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天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较强的成瘾性,一旦沾染,极易形成瘾癖,对心理和身体造成双重危害。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毒品对心理和身体造成的危害更大,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被告人天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体现了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同时也警示广大青少年认清毒品危害,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协助抓获其他毒品犯罪分子被从宽处罚

  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赵某利在昆明市某小区停车场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5克,后又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93克。次日,在赵某利的配合下,公安民警抓获贩卖毒品的上家张某川,从张某川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10.48克。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利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利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达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效果。被告人赵某利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上家,并查获大量毒品,依法构成重大立功,人民法院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

  记者 吴怡

省检察院

  及时追捕漏犯追诉漏罪

  2010年11月初,被告人徐某奎、曹某平联系马某昌、徐某春、孙某国(均已判刑),商议购买1.4万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约定同月15日交易。同月15日,徐某奎、曹某平指派被告人谢某荣等人前往祥云县马某昌处接货、验货。谢某荣等3人在马某昌家中查验了毒品样品,因毒品尚未送达,3人离开途中被警方抓获,其余涉案人员随后相继落网。

  另查明,201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梁某康分别与徐某春、马某昌两度前往中缅边境,购入7块毒品海洛因。随后,其将毒品转运至祥云县交给徐某春。徐某春与马某昌又先后两次携带其中4块重约1100克的海洛因运送至昆明市交给徐某奎、谢某荣贩卖。

  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奎在昆明将一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刘某。2人驾车返回四川时,在四川省威远县遇警方设卡检查,当场查获净重352克的毒品海洛因。

  【诉讼及履职过程】 在办理徐某奎贩卖毒品申诉案件过程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原案遗漏了徐某奎2015年5月向王、刘二人贩卖毒品海洛因352克的犯罪事实。经深入研判,原案还存在涉及其他漏罪、漏犯的重大可能性。为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发出公函,要求其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并依法妥善处理。2024年12月10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以梁某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谢某荣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21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梁某康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所判处的运输毒品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谢某荣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谢某荣、梁某康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25年1月2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以徐某奎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6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奎无期徒刑,与前罪刑罚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奎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4月2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全面审查证据原则,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确保申诉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坚实的证据支撑。同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及时追捕漏犯、追诉漏罪,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针对时间跨度长、证据调取难度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将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转化为办案优势,上下联动凝聚合力,深入开展证据核查与补证工作,充分运用通话记录、活动轨迹、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提升惩治毒品犯罪的效能,筑牢禁毒防线。

  从碎片化信息中精准捕捉异常节点

  被告人特某甲,男,1992年出生,无业。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特某甲与李某伟(已判刑)接取毒品后,返回李某伟位于勐海县勐遮镇的二手车店。当晚21时许,特某甲邀约特某乙(已判刑)至该店,与李某伟、爬某会合。4人重新分装毒品后,采用特某甲驾车在前探路,李某伟、特某乙驾驶车辆运输毒品的方式,欲将毒品运往景洪市。当日23时30分,李某伟、特某乙在运输途中被警方抓获,民警从2人驾乘车辆后备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8769克。经追逃,特某甲于2024年8月26日9时在勐海落网,爬某则于2025年2月11日在西双版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抓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2月2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特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2月13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特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特某甲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注重对客观证据的亲历性审查,从通信记录、监控影像等碎片化信息中精准捕捉异常节点,成功追诉漏犯。针对追诉漏犯面临的取证难、到案难、审查难、认定难等问题,通过锁定关键证据、协调跨区域侦查协作、评估强制措施必要性等手段,打破刑事诉讼环节壁垒,形成“案件线索移交—侦查进展反馈—处置结果通报”闭环监督模式,确保追诉对象及时到案,提升监督质效。同时,注重提升出庭公诉能力,围绕揭穿被告人矛盾供述制定出庭预案,将庭前证据优势转化为庭审中的对抗优势,推动被告人认罪服判。

  深挖线索扩线侦查 成功追诉毒品卖家

  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与毒贩罗某大(另案处理)商议毒品交易。5月3日凌晨1时许,刘某在弥勒市高铁站附近,从罗某大处购得3个旅行袋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刘某指挥被告人万某、张某驾驶租赁的越野车前来接应。3人将毒品装入越野车后备箱后,由刘某驾车在前探路,万某、张某驾车携带毒品紧随其后,企图将毒品运往湖北省仙桃市。当日凌晨2时45分许,警方在汕昆高速师宗服务区展开抓捕。张某为逃避侦查,驾车撞击执法车辆,并在高速路上逆行逃窜。逃跑途中,万某将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丢弃,并在曲靖市师宗县一工业园区弃车逃匿。5月3日9时许至5日12时,警方在汕昆高速师宗县收费站前县区路段陆续寻获被丢弃的毒品共计20195.69克。案发后,万某、刘某分别于5月3日、6月18日落网,张某则于2022年8月26日投案自首。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2年4月29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万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月16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运输毒品罪追加起诉。2023年6月27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万某、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3人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刘某死刑。

  【典型意义】 在办理疑难复杂毒品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持“同步介入、全程引导”的工作模式,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以外围客观证据为重点,协助制定针对性强、逻辑严密的侦查策略,构建完整证据体系。通过引导侦查拓宽证据收集思路,深挖线索扩线侦查,查清涉案毒品来源,成功追诉毒品卖家。在审查起诉环节,秉持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继续引导侦查补强证据,确保对重大毒品犯罪依法严惩。同时,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科学提出量刑建议,切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彰显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串并分析挖掘潜在关联案件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楠通过他人介绍或直接与吸毒人员联系,以35元、5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3次向杨某、商某、姜某文、余某飞等4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交易过程中,沈某楠通过微信收取购毒资金后,迅速将资金转账给上家张某平(另案处理)用于购买毒品。张某平收款后,将毒品藏匿于特定地点,由沈某楠或购毒人员前往取货完成交易。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12月5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运用“智慧毒品案件监督平台”发现,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沈某楠涉嫌贩卖毒品案存在监督线索,遂会同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案情,并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两级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宜良县公安局于2024年2月29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同年3月20日,宜良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9月5日,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楠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15日,宜良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沈某楠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作出后,沈某楠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深挖大数据资源潜力,依托智能化监督平台,精准抓取重复存疑不捕线索,串并分析挖掘潜在关联案件。线索发现后,上级检察机关发挥业务指导核心作用,通过案件评查、会商研判等,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串并分析多起涉毒犯罪事实,梳理共性特征与内在联系,查清全案犯罪事实。同时,整合智能监督模型与检察业务办案系统,构建“前科预警+智能跟进”双轨监督机制,实现线索筛查与办案监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记者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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